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

你們聽見有話說、『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。』 只是我告訴你們、不要與惡人作對.有人打你的右臉、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。 有人想要告你、要拿你的裡衣、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、你就同他走二里。 有求你的、就給他.有向你借貸的、不可推辭。 (馬太福音5:38-42) 有一種叫做“平等補償法”的東西。這也被稱為“平等報復法”。但是,“平等獎勵法”並不意味著報復,而是指被告對受害者“給予相同的獎勵”。聖經說:“我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但是我對你們說,你們不抗拒邪惡,但是無論誰打在您右頰上,也要轉向對方。”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”它傷害了別人的牙齒,它所帶來的傷害是最大的補償。但是,事實恰恰相反。在第39節及以下的經文中,耶穌告訴我們當我們受害時該如何做。『但是,只要有人用你的右臉right打你,也要轉向他。如果有人要依法起訴你,脫掉你的外衣,也要讓他開玩笑。誰能逼你走一英里,就跟他吐溫去。給問你的人,不願意借給你的人轉身離開你。』因此,當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時,要給予盡可能多的補償,這意味著當你受到別人的傷害時要原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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